【主持人】:大家好!欢迎大家收看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在线访谈”节目,我是本期节目主持人杨艳萍。今天我们邀请到的是阿克苏地区水资源总站、副站长石学军同志,石站长您好,欢迎参加访谈。

【石学军】:主持人你好,很荣幸做客“在线访谈”栏目!

【主持人】:石站长目前农村饮水安全取得的成效有哪些?

【石学军】:自1995年以来,在中央和自治区的大力支持下,在地县(市)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和各族人民的艰苦奋斗下,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累计投入29.76亿元,共建成83处规模不等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其中城乡一体化工程3座,千吨万人以上供水工程28座),覆盖了地区107个乡镇、1415个行政村,日供水能力达到25.98万吨/日,铺设输配水管网3万余公里。

【主持人】:农村饮水安全保证率是多少?

【石学军】:截止到目前,全地区1415个行政村均已通自来水,集中供水率达到99.7%,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9.3%,供水保证率达到95%,水质达标率100%,水量、水质、取水方便程度、供水保证率均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验收标准》(新水厅〔2019〕143号),阿克苏地区七县两市162.06万乡村人口均实现了农村饮水安全有保障。

【主持人】:农村饮水安全水质监测?

【石学军】:一是对规模化以上水厂的出厂水和末梢水水质按规范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水质检测部门一年开展两次水质检测(42项),检测值要达到合格标准;二是规模化以上水厂出厂水质每天按照9项检测指标进行了检测,检测值要达到合格标准。

【主持人】:为保障农民正常供水,地区采取了那些措施?

【石学军】:目前全地区每个农民家均安装了明白卡,上面载明县(乡)镇供水站、县(市)水利局、地区水利局农村饮水安全站电话(0997-2123383)、自治区水利厅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总站电话和水利部举报电话,便于农民进行举报,同时也畅通地区“12345”举报电话,地区农村饮水安全站只要收到举报电话,就会第一时间跟踪落实举报内容是否得到解决,并形成解决问题的台账。

【主持人】:什么是水费、水资源费?

【石学军】:水费是供水单位的生产经营性收入,也是用水户有偿用水应支付的费用。用水户与供水单位买方与卖方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依法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拒不缴纳水费的行为就是不承担义务的民事违法行为,属民法调整,供水单位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调解或判决。水资源属国家所有。水资源费是行政性收费。征收水资源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对水资源进行权属管理的体现。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取水户(指从地下取水或从江河、湖泊直接取水的取水户)的关系是行政管理人与被理人的关系。拒不缴纳、拖延、欠缴水资源费是行政违法行为。水费和水资源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水费是供水单位的生产经营性收入,也是用水户有偿用水应支付的费用。用水户与供水单位买方与卖方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依法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拒不缴纳水费的行为就是不承担义务的民事违法行为,属民法调整,供水单位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调解或判决。水资源属国家所有。水资源费是行政性收费。征收水资源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对水资源进行权属管理的体现。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取水户(指从地下取水或从江河、湖泊直接取水的取水户)的关系是行政管理人与被理人的关系。拒不缴纳、拖延、欠缴水资源费是行政违法行为,属《水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调整范围,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处罚。因征收水资源费引起的诉讼属行政诉讼。

【主持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主要任务包括那些?

【石学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主要任务包括三个方面,共计15项任务,第一方面夯实农业水价改革基础,包括:一是加快灌区渠道防渗建设。二是加快农业高效节水建设。三是加快灌区供水计量设施建设。四是建立农业用水初始水权制度。五是加强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及定额管理。六是积极培育农民用水合作社。七是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第二方面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包括:一是积极执行农业供水成本水价。二是积极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三是推行分类水价和差异化水价。四是积极推进斗农渠末级渠系水价。五是积极探索试行资源水价。第三方面建立农业用水水费补贴与节水奖励机制,包括:一是建立农业用水水费补贴机制。二是建立农业节水奖励机制。三是多渠道筹集水费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

【主持人】: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是如何执行的?

【石学军】:目前地区超定额累进加价是按照超过定额不足50%(含5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价格的1.5倍执行;超过定额50%不足1倍(含l倍)的部分,按规定价格的2倍执行;超过定额l倍以上的部分,按规定价格的2.5倍执行。三是推行分类水价和差异化水价。到2020年粮食作物按成本水价的70%收取,经济作物按成本水价的100%收取。二轮承包土地用水按照成本水价100%执行,二轮承包土地以外的用水,按照批准成本水价的1.5-2倍计收。

【主持人】:超定额累进加价及分类、差异化水价的正常依据、地区目前是怎样执行的?

【石学军】: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及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143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新政发〔2017〕29号)、《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29号)要求,确定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及分类、差异化水价制度。超过定额不足50%(含5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价格的1.5倍执行;超过定额50%不足1倍(含l倍)的部分,按规定价格的2倍执行;超过定额l倍以上的部分,按规定价格的2.5倍执行。推行分类水价和差异化水价。到2020年粮食作物按成本水价的70%收取,经济作物按成本水价的100%收取。二轮承包土地用水按照成本水价100%执行,二轮承包土地以外的用水,按照批准成本水价的1.5-2倍计收。

【主持人】:末级渠系维护费(末级渠系水价)是如何使用管理?

【石学军】:依据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强我区农业末级渠系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新发改农价[2007)783号)相关规定,末级渠系维护费应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全额用于末级渠系的供水管理和维修养护,其中用于末级渠系维修养护的支出应不少于6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挤占。

【主持人】:地区水资源费收取标准的依据及标准?

【石学军】:为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的精神,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与2015年8月下发了《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并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一)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新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主要分为城市(镇)公共自来水、非农业用水、农业灌溉、石油天然气开采取用水以及农村生活、养殖、公共事业取用水五类。按照阿克苏地区为Ⅱ类区,具体征收标准为:

1、城市(镇)公共自来水水资源费标准:地下水水资源费为0.09元/立方,地表水标准为0.05元/立方。

2、非农业用水水资源费标准

城市(镇)生活、绿化和公用事业等自备水源标准按城市(镇)公共自来水水资源费的2倍核定。

工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自备水源,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为1元/立方,地表水标准按地下水的50%核定。

洗车、生产矿泉水、纯净水、酒类、饮料等行业自备水源地标准按城市(镇)范围内工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自备水源的4倍核定;高尔夫球场、高档洗浴等行业自备水源标准按城市(镇)范围内工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自备水源的8倍核定。

水利工程农业供水:30年承包土地农业用水地下水0.01元/立方、非30年承包土地农业用水地下水水资源费为0.40元/立方;地表水按地下水的50%核定。

石油天然气开采水资源费全疆采用统一标准,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为3.6元/立方。地表水标准按地下水标准的50%核定。

(二)水资源费的征收及管理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水利厅《关于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非税﹝2010﹞3号)要求:“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自治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全额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办法》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从2010年1月1日起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解缴比例为:县(市)级征收的水资源费按县(市)、地(州、市)、自治区、中央5.4:1.8:1.8:1分解,地(州、市)级征收的水资源费按地(州、市)、自治区、中央7.2:1.8:1分解,自治区征收的水资源费按自治区、中央9:1分解。各级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及时足额上缴各地财政,并及时按上述比例分解缴入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同时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等各项规定,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不得违法违规减免水资源费或降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切实做到水资源费及时足额征收,杜绝各种漏征、减征、免征的行为。”

【主持人】:非常感谢石学军同志对以上问题耐心细致的解答,本期节目到这里就结束了,我们下期再见!

【石学军】:再见!